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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转正定级工作的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10:25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和《永利集团教师职务评审暂行规定》(校发[2000]人字第51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2011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转正定级工作的安排如下:
  一、转正定级范围
  1.20117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博、硕士研究生。
  2.截止2011年底,符合公司各系列转正定级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转正定级条件
  (一)教师系列中转正定级的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认定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认定助教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起算起)。未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的,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认定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满足公司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认定讲师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起算起)。凡未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管理人员中转正定级条件分别按照《永利集团思想政治教师职务评审暂行办法》和《永利集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转正定级条件按照本系列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于2011年12月23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教师科:
  ①《转正定级人员汇总表》(附件1
  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附件2)
  ③《永利集团青年教师随堂听课情况登记表》(附件3,教师上报)
  ④《永利集团青年教工岗前教育培训考核意见表》(附件4)
  ⑤表中所填获奖、论文情况均需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若有特殊情况请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纸质版均为1份,《转正定级人员汇总表》另将电子版发送教师科邮箱 jsk00@nwu.edu.cn
  2.此项工作是学校加强青年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大举措之一,请各单位严格考核,对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在填表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并在以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联系电话:883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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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日

关于2011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转正定级工作的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01

 

各位老师: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和《永利集团教师职务评审暂行规定》(校发[2000]人字第51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2011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转正定级工作的安排如下:
  一、转正定级范围
  1.20117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博、硕士研究生。
  2.截止2011年底,符合公司各系列转正定级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转正定级条件
  (一)教师系列中转正定级的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认定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认定助教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起算起)。未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的,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认定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满足公司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认定讲师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起算起)。凡未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管理人员中转正定级条件分别按照《永利集团思想政治教师职务评审暂行办法》和《永利集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转正定级条件按照本系列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于2011年12月23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教师科:
  ①《转正定级人员汇总表》(附件1
  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附件2)
  ③《永利集团青年教师随堂听课情况登记表》(附件3,教师上报)
  ④《永利集团青年教工岗前教育培训考核意见表》(附件4)
  ⑤表中所填获奖、论文情况均需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若有特殊情况请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纸质版均为1份,《转正定级人员汇总表》另将电子版发送教师科邮箱 jsk00@nwu.edu.cn
  2.此项工作是学校加强青年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大举措之一,请各单位严格考核,对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在填表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并在以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联系电话:883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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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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